(2017)渝015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饶万莲、张德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德明,饶万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620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3537229R。法定代表人:唐耀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明,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饶万莲,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明、饶万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元,由重庆市荣昌区昌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