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敏、王学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敏,王学贵,杨苗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3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5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王学贵,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一审被告:杨苗选,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诉人王敏因与被申诉人王学贵及一审被告杨苗选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5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