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从新与邹世发、叶爱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从新,邹世发,叶爱梅,叶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70号原告石从新。被告邹世发。被告叶爱梅。被告叶中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从新与被告邹世发、叶爱梅、叶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从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世发、叶爱梅、叶中亮银行存款7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石从新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从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世发、叶爱梅、叶中亮银行存款7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