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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石雪金与陈顺雨、林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金,陈顺雨,林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231号原告:石雪金,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顺雨,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桂英,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雪金与被告陈顺雨、林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石雪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卢亮与被告陈顺雨、林桂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雪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顺雨偿还石雪金欠款2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林桂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陈顺雨承担。事实与理由:陈顺雨于2013年期间因购买交通工具的需要,使用了石雪金的资金。经双方在2016年元月20日结算,陈顺雨欠石雪金款项共计200000元。陈顺雨与林桂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林桂英应共同偿还。陈顺雨辩称,与石雪金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陈顺雨与石雪金之间不存在该行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石雪金提交的借条确是陈顺雨出具,产生的原因是石雪金与陈顺雨存在特殊的男女关系,2013年10月,石雪金出面并以石雪金名义购买丰田锐志小车,车牌号为闽D×××××,按揭办理完31万元左右,贷款银行是长泰工商银行,送给陈顺雨使用。2016年元月,石雪金就该车使用的资金问题要求陈顺雨出具该份借条由石雪金收执。陈顺雨就出具了该欠条。2016年5月,石雪金与陈顺雨感情产生矛盾。由于石雪金没有按期归还按揭款,长泰工商银行将该小车予以收回。陈顺雨屡次要求石雪金归还由此出具的前述借条,石雪金拒不归还。因此,石雪金所述陈顺雨因购买车辆所需不是事实,恳请法院调查核实。基于以上事实,陈顺雨与石雪金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予以驳回石雪金的诉讼请求。林桂英辩称,林桂英与石雪金并不相识,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商业纠葛,将其列为被告属错误。借条没有林桂英的署名。石雪金在诉状所述的也不是事实,即使本案陈顺雨能与石雪金有任何纠纷、经济上往来,该欠款也不属于共同债务,林桂英在法院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并不知晓该欠款的任何信息,金额巨大,石雪金并无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款用于共同经营或家庭生活。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7日,陈顺雨使用石雪金名义,向长泰县和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闽D×××××号丰田牌小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申请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业务,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99,消费贷款290000元。2015年2月10日,因石雪金没有按期归还贷款,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雪金应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金融借款本金206349.5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2016年1月20日陈顺雨与石雪金协商归还中国工商银行长泰支行贷款事宜,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本人陈顺雨于2013年1月20日使用石雪金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9#与长泰县和盛汽车有限公司购买闽D×××××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部,消费29万元归个人使用。现因未能按约定归还信用贷款,经与石雪金协商,就尚欠贷款及闽D×××××号丰田牌轿车的处理达成协议如下:一、陈顺雨将石雪金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三张信用卡归还石雪金。二、闽D×××××号丰田牌轿车归还石雪金。三、陈顺雨应归还石雪金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贰拾万元。由陈顺雨出具欠条给石雪金。”当日,陈顺雨出具《欠条》一份给石雪金收执,主要内容:“欠条本人陈顺雨欠石雪金贰拾万元。¥200000.00欠款人:陈顺雨2016年元月20日”。2016年6月17日,长泰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作出(2016)闽0625执354号执行裁定书,将石雪金所有的闽D×××××号丰田牌小汽车变卖108063元给他人。另查明,陈顺雨与林桂英于1991年6月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石雪金提交的协议书1份、欠条1份、南靖县靖城镇民政办公室结婚登记表复印件1份、银行信用卡信息查询单复印件、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625执354号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陈顺雨使用石雪金信用卡办理购车购车专项分期业务,贷款290000元。后双方就归还贷款事项及闽D×××××号丰田牌轿车的处理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陈顺雨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石雪金200000元。双方构成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石雪金请求陈顺雨归还款项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理由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讼争借款发生在陈顺雨与林桂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顺雨与林桂英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陈顺雨个人债务,据此,该债务应认定为陈顺雨与林桂英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顺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石雪金款项2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林桂英对陈顺雨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顺雨、林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刘婵婵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