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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映山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56号罪犯李映山,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宣汉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8)甬镇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映山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映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映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映山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映山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