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信元与被告李运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元,李运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528号原告:黄信元,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运宣,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黄信元与被告李运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信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信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廖昌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