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信元与被告李运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元,李运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528号原告:黄信元,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运宣,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黄信元与被告李运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信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信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廖昌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