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应志、李春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应志,李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雷霆,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应志,男,汉族,住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李春容,女,汉族,住三台县乐安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应志、李春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所得价款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欠债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22执恢2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