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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144罗忠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44号被执行人罗忠林,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10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罗忠林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1144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忠林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