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144罗忠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44号被执行人罗忠林,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10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罗忠林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1144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忠林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