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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延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延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兴隆中街华都嘉苑5号楼二层6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平,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上诉人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盛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盛管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上诉人贵州省金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