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邬华仙与刘静、张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华仙,刘静,张富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775号原告:邬华仙,女,1949年8月3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刘静,男,1973年12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张富香,女,1970年6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邬华仙与被告刘静、张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邬华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华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邬华仙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皮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