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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高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高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5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民主街南大街东金源商贸楼10号,11号,12号。法定代表人:沈杰,职务:行长。被告:高峰,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诉被告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