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欣芸与被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欣芸,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487号原告:吴欣芸,女,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方智,男,生于1986年9月23日,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欣芸与被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欣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欣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欣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8元,由原告吴欣芸负担。审判员 郭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