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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森淼科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森淼科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847号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裴笑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锐,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森淼科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理人:李永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森淼科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00元,由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梓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