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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毛毛与胡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毛毛,胡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921号原告:刘毛毛,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胡玉平,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原告刘毛毛与被告胡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毛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毛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玉平赔偿其修车费用2650元;2、要求被告胡玉平赔偿其误工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3日9时30分,胡玉平驾驶沪C×××××号中型客车,沿宁洛高速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下行线48公里+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追尾撞上刘保水驾驶的皖F×××××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事故认定:胡玉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刘毛毛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胡玉平赔偿其修车费2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胡玉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3日9时30分,胡玉平驾驶沪C×××××号中型客车,沿宁洛高速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下行线48公里+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追尾撞上刘保水驾驶的皖F×××××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事故认定:胡玉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玉平驾驶的沪C×××××号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淮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刘毛毛系皖F×××××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刘毛毛将其车辆在淮北市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花去维修费2650元。该车经人民财保淮北分公司确认损失为2650元。后刘毛毛将维修费票据交胡玉平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后人民财保淮北分公司向胡玉平支付皖F×××××号客车维修费2650元,刘毛毛要求胡玉平赔偿该维修费用,胡玉平拖欠不付,刘毛毛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结算单,保险定损确认书、保险支付凭证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财产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玉平驾车肇事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毛毛的损失应当由胡玉平赔偿。因胡玉平驾驶的沪C×××××号客车在人民财保淮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胡玉平将刘毛毛车辆损失到人民财保淮北分公司申请理赔,并获理赔款2650元,胡玉平本应及时将理赔款支付给刘毛毛,拖欠不付,其承担赔偿责任。胡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在法庭上对刘毛毛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毛毛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2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遭受到的损失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