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彦、蔡英波与崔正华、田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彦,蔡英波,田鸿波,崔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41号申请人:刘彦,女,1979年生。申请人:蔡英波,男,1976年生。被申请人:田鸿波,男,1979年生。被申请人崔正华,女,1978年生。申请人刘彦、蔡英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保全金额15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长青园三号组团*幢*-*-1号房屋,LTA0****8-S*-G*号,建筑面积112.2平。查封期三年。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长青园三号组团*幢*-**号车库,LTA0****0-S*-G*号,建筑面积22.97平。查封期三年。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铁岭县腰堡镇茨林子村,腰堡镇房权证03字第07-***号,查封期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曾祥雨审 判 员  尚敬生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鸣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