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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176号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时,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荣,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何海燕,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燕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南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