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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呼凤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凤英,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呼凤英,女,194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土沃乡台亭村。法定代表人:卢林泉。被执行人: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7层703(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纯全。本院在执行呼凤英与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