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丹与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508号原告:陈丹,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晓莉人民陪审员 彭 闯人民陪审员 刘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