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袁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袁贵荣,张天中,李聂,彭启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号物管处*楼。负责人:李辉,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贵荣,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中,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聂,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启全,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住红花岗区。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贵荣、张天中、李聂、彭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戡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必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