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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孙旭洋与李焕宝、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洋,李焕宝,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02号原告:孙旭洋,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春,高密永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焕宝,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李龙,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亦文,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旭洋诉被告李焕宝、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春、孙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焕宝、李龙欠原告借款20000元,两被告于2017年7月15日前付清12000元,余款8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若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余款8000元不再放弃,原告可就借款20000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旭洋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嘉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