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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储双喜,支维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057号之一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长兴县泗安镇东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93356364U。法定代表人:陆建源,总经理。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长兴县雉城街道紫金大桥南逸东侧新古龙大厦商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4404035H。代表人:卢柳方。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779X0。法定代表人:毛思保,董事长。被告:储双喜,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支维民,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储双喜、支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储双喜、支维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9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雨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