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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永洪、曹建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洪,曹建红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永洪,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卢龙县。2009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曹建红,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永洪、曹建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后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永洪提出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4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昌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朱永洪、曹建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朱永洪、曹建红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张雪姣人民陪审员  马佳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