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建设街9号。法定代表人:樊智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原平市建设街厂区内的价值650万元的厂房及设备,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