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汝州市天铵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被上诉人陈永秀、被上诉人康克成、被上诉人康晓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州市天铵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陈永秀,康克成,康晓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天铵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陈俊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秀,女性,汉族,1956年1月10日,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克成,男性,汉族,1952年1月12日,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晓越,女性,汉族,2013年11月18日,四川省阆中市;上列三名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双,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晖,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汝州市天铵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被上诉人陈永秀、被上诉人康克成、被上诉人康晓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6)川1381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世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春虹、审判员苟豪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庞雨鸿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天铵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汝州市天铵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世 蓉审判员 江 春 虹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雨鸿(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