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16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