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高翠平、刘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平,刘宗军,崔慧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80号申请人高翠平,女,汉族,1985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宗军,男,汉族,1959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崔慧常,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高翠平与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6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给付申请人高翠平借款42万元,但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河北省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工商总局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注册信息,均未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外申请人高翠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至此本案案件款42万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人高翠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立民审判员 郭敏洪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