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明哲与张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哲,张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341号原告:马明哲,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张铁军,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局干部,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马明哲与被告张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明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铁军给付购彩票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在彰武镇老城街75-10门经营体育彩票站,张铁军自2013年5、6月至7、8月间经常在我彩票站赊购彩票,总价款为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张铁军一直以没钱为由推拖,后于2016年6月12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张铁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明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张铁军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的欠条,载明:欠人民币3000元。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马明哲与张铁军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张铁军应及时支付价款。长期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马明哲主张张铁军给付彩票款3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铁军给付原告马明哲赊购彩票款3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