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某1、苏某1等与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苏某1,苏某2,苏某3,苏志,王玉清,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29号原告梁某1,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苏某1,女,200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苏某2,女,201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苏某3,男,201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理人梁某2、苏某2、苏某3的母亲,系法定监护人。原告苏志,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梁某1,女,住广东省化州市,系原告苏志的儿媳。原告王玉清,女,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梁某1,女,住广东省化州市,系原告王玉清的儿媳。被告王柱,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1、苏某1、苏某2、苏某3、苏志、王玉清诉被告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进行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苏某1、苏某2、苏某3、苏志、王玉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柏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