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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司惩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学鸿拘留决定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822司惩18号被拘留人:李学鸿,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长风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康升木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家界康升木业有限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家界康升木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李学鸿,作为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决定如下:对李学鸿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