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孟武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平,孟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306号自诉人赵爱平,女,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渑池县。被告人孟武勤,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渑池县。自诉人赵爱平以被告人孟武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爱平以孟武勤已将判决履行完毕,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武勤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赵爱平自愿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爱平撤诉。审判员 杨群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丰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