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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江辉、王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江辉,王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94号被执行人:崔江辉,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执行人:王蜜,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2017)冀0528执294号崔江辉、王蜜犯盗窃罪执行罚金、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崔江辉、王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崔江辉按执行通知缴纳罚金2000元、王蜜按执行通知缴纳罚金2000元;崔江辉、王蜜共同退赔福满多超市经济损失22400元。崔江辉、王蜜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崔江辉、王蜜采取了如下措施: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冀0528执294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冀0528执294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江辉、王蜜有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294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