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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何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配合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62号105房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支付债务代垫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占有二分之一产权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62号105房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在执行中,本院已向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单方办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62号105房房屋二分之一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另外,对于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本���金钱标的额较小,暂不需查封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本案金钱标的额较小,暂不需查封处理上述房产,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0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其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