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姜学茹申请执行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学茹,宋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姜学茹,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宋慧敏,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姜学茹与被执行人宋慧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学茹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61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宋慧敏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已将宋慧敏名下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宋慧敏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宋慧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其已不在此居住。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61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261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宋慧敏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