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仰光毓与徐鹄、朱早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仰光毓,徐鹄,朱早霞,安陆市盛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25号申请人:仰光毓(曾用名仰光佑),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徐鹄,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朱早霞,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安陆市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5715076300。法定代表人:徐鹄,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仰光毓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被申请人安陆市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安陆市解放大道东路2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安土国用2014第11**号)、设备及公司厂房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徐鹄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金秋大道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栋403室的房屋、被申请人朱早霞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碧涢路39号规划设计院临街宿舍楼二单元4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仰光毓以其坐落于安陆市世纪嘉园2幢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安房字第××号)、车牌为鄂K×××××号小型越野客车、车牌为鄂K×××××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担保人何方谕以其所有的车牌为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仰光毓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陆市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安陆市解放大道东路2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安土国用2014第11**号)、设备及公司厂房;查封被申请人徐鹄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金秋大道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栋403室的房屋、被申请人朱早霞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规划设计院临街宿舍楼二单元401室的房屋;查封申请人仰光毓坐落于安陆市世纪嘉园2幢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安房字第××号)。二、扣押申请人仰光毓名下的车牌为鄂K×××××号小型越野客车、车牌为鄂K×××××号小型轿车;扣押担保人何方谕名下的车牌为鄂K×××××号小型普通客车。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查封不动产和扣押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仰光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