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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崔志钧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燕,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崔志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140号自诉人:张红燕,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1段。法定代表人崔志钧,董事长。被告人崔志钧,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张红燕以被告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崔志钧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张红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红燕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红燕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