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744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与李大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李大慈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744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振国,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慈,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721196106102219,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龙,系被告儿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与被告李大慈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大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撤回对被告李大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新沭河河道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林飞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