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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李淑丽、沈阳盈科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利,李淑丽,沈阳盈科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者,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丽,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审被告:沈阳盈科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张云天,系该单位总经理。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李淑丽、原审被告沈阳盈科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胜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胜利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胜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