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888号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梁耀灿。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自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娇,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娇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泳仪书 记 员 廖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