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刑核0154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颖彬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颖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刑核01547826号被告人王颖彬,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王颖彬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渝04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颖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复核中,被告人王颖彬提出系一时冲动实施杀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复核查明,2016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颖彬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出差,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隆某甲进行性交易。当晚19时许,隆某甲来到王颖彬住宿的XX宾馆XXX房间与王见面。次日凌晨,王颖彬与隆某甲因嫖宿费用发生争执。王颖彬采取手卡颈部、捂压口鼻的方式,致隆某甲当场死亡。2016年8月20日23时许,王颖彬在江西省瑞金市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0日10时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XX宾馆刘某某报警称,在其经营的XX宾馆XXX房间床铺下发现一具腐烂尸体。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8月20日21时许,石柱民警掌握王颖彬入住瑞金市国际大酒店,通知当地警方协助抓捕,23时许,瑞金市民警将王颖彬抓获。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XX号附X号XX宾馆XXX房间。在该房间内的床底头南脚北躺着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尸体周围遗留有烟头和纸巾等物。现勘中,公安机关对相关物证、痕迹进行了提取,并拍摄照片。3.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上身穿黄色胸罩,下身穿白色内裤。尸体高度腐败,巨人观,腐败水泡、尸绿、腐败静脉网形成。尸检中,对相关生物检材及物证进行了提取。推测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3天以上,距餐后4小时左右。死者排除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中毒死亡,无颅脑损伤死亡的依据,不排除他人捂压口鼻、扼(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4.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清单》、《DNA鉴定书》证实:(一)隆某甲与隆某乙、牟某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00×1011。(二)渝公鉴(DNA)[2016]6044号鉴定书中检验的现场提取的电视遥控器(1号检材)、空调遥控器(33号检材)、拖鞋(27号检材)、床梁(4号、8号检材)、纸巾(17号检材)为混合基因型,从中能找到现场提取的烟头(12号检材)的所有基因型。现场提取的烟头(12号检材)与隆某甲肋骨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8.41×1017。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王颖彬进行人身检查,见左侧肩胛部长约1cm和3cm两条划痕、左手腕部0.6×0.1cm伤痕。6.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8月16日,王颖彬于17时22分(校正时间)登记入住XX宾馆。隆某甲19时19分从家中走出乘坐车牌号为渝H23X**的出租车。19时43分(校正时间)隆某甲进入XX宾馆,走向XXX房间。2016年8月17日5时14分(校正时间),王颖彬下楼,5时16分(校正时间)上楼。5时51分(校正时间)王颖彬拿一个黑色塑料口袋走出宾馆,并将该黑色口袋丢进马路对面的垃圾桶。5时52分(校正时间)空手返回宾馆。8时30分(校正时间),王颖彬携黄色纸口袋离开XX宾馆,8时31分将该黄色纸口袋丢进马路对面垃圾桶。10时12分(校正时间)王颖彬退房离开XX宾馆。7.《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6年8月26日,王颖彬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分别指认了XX宾馆位置、丢弃被害人挎包、衣物等物垃圾箱位置、XX宾馆XXX房间位置、藏尸的床铺、尸体头脚部位置等。2016年8月31日,王颖彬对提取在案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辨认,指出录像中拍到的其当天入住宾馆、被害人进入宾馆、其提着被害人物品外出和返回、退房的情况。8.公安机关《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王颖彬黑色背包内查获并扣押了隆某甲的身份证,OPPO手机、三星手机、Uniscope手机各一部。9.渝公鉴(电物)[2016]432号检验报告证实:对从王颖彬身上提取的OPPO手机、优思手机、三星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验,并将检出数据封盘刻录在光盘中。10.《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隆某甲的手机136XXXX****于2016年8月17日4时38分主叫手机180XXXX****(王颖彬电话),通话时长2秒。11.《临时住宿登记表》证实:王颖彬于2016年7月27日至29日、8月16日入住石柱XX宾馆XXX房。1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隆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在2016年8月16日分3次向“抱抱,钻石”支付110元,在2016年8月17日微信转出500元。13.《铁路购票信息》证实:王颖彬订购了2016年8月17日从石柱至重庆,8月18日重庆至厦门的火车票。14.相关户籍材料证实了王颖彬及被害人隆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15.证人刘某某证实:2016年8月20日10时许,她在XX宾馆XXX房间床下发现一具尸体后,立即报警。刘某某还证实王颖彬在2016年8月17日退房时说把头抠破了,弄脏了宾馆的枕套。她看到枕套中间的位置有一团大约小指指甲大小的血迹。16.证人江某、谭某某(夫妻关系)证实:二人于2016年8月18日晚,入住XX宾馆XXX房间。江某进房间时,感觉房间很闷热,还有一股好像是老鼠死后尸体腐烂的臭味,后打开窗子、空调打开吹了一会,味道就不是很明显了。17.证人巫某某证实:2016年8月16日19时许,他驾驶渝H23X**出租车在石柱县南宾街道盐巴仓库附近搭载了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去XX宾馆。18.被告人王颖彬供述:2016年的7月下旬,他到石柱出差住在XX宾馆。他通过微信认识了隆某甲,聊天后知道隆是卖淫的。当天他们在宾馆内完成了性交易。8月16日,他再次到石柱出差入住XX宾馆XXX房间。他联系隆某甲进行性交易。晚上8时许,隆某甲来到XXX房间。后两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17日凌晨3、4点钟,他提出要继续发生性关系。隆某甲不同意,并说要加钱。他听后很生气,与隆某甲发生争执。他采用卡颈、枕头捂口鼻的方式将隆某甲杀死。杀死隆某甲后,他将隆的尸体藏于房间床下,将隆的挎包和衣物等物品分两次扔到宾馆外的垃圾箱中。后来,他发现一个枕套上有脉动瓶盖大小的一块血迹,他在退房离开时告诉老板娘是自己流了鼻血。他离开时带走了隆某甲的手机、身份证等物。王颖彬还供述,隆某甲在宾馆时用手机给一个视频直播男主播发礼物时,他知道了隆某甲的支付密码。他将隆某甲杀死后,用隆某甲的手机给自己的手机打过一个电话,以确认两人之前是否有通话记录。他还用隆某甲的微信向他的微信转了500元钱,并删除了他和隆某甲之间的聊天记录,还用隆某甲的支付宝购买了石柱到重庆北、重庆北到厦门的动车票。上列证据,由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院举示,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实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颖彬在与被害人隆某甲的纠纷中,采用卡颈、捂口鼻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王颖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决根据王颖彬的犯罪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故对王颖彬提出系一时冲动实施杀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刑初3号以被告人王颖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晓审 判 员 刘 寅代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