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春宁工艺品材料商行与宛国兵、陈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春宁工艺品材料商行,宛国兵,陈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76号原告:义乌市春宁工艺品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宗泽路531号。经营者:张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国兵,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陈革平,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春宁工艺品材料商行诉被告宛国兵、陈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春宁工艺品材料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春宁工艺品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保全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璐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