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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冯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冯小娟,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代表人韦荣辉,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小娟(曾用名:冯坚、冯娟),女,1976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68号办公楼12楼1209号房。法定代表人丁本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冯小娟、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小娟、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冯小娟、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449018.4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玥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