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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罗刚、李春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罗刚,李春颖,李秉双,路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打定代表人张越,理事长。被执行人罗刚,男,40岁,汉族,个体户,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春颖,女,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秉双,男,60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路清云,女,6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罗刚、李春颖、李秉双、路清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74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