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巧、赵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巧,赵子霞,李桐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魏巧,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赵子霞,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李桐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魏巧与赵子霞、李桐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赵子霞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子霞银行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