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雪莲与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雪莲,桑慧萍,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马雪莲,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桑慧萍,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环保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垣曲县发改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雪莲与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阶段,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桑慧萍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