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6号罪犯刘进,化名刘静、任朝明,绰号三哥,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进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3530分。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4130分,兑现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