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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庆国申请绥化武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国,绥化武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国,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武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恭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国与被执行人绥化武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劳人仲字(2015)笫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