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与齐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齐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齐野,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无职业,现在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齐野将位于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三隆新天地第B4-55/614幢2单元304号建筑面积137.52平发米的房屋及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三隆新天地第B83/614幢X单元124号建筑面积为22.95平方米的车库抵偿尚欠原告的6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