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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晓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晓律,贾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85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潘晓律,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贾微,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晓律、贾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执5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