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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邱春松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春松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86号罪犯邱春松,别名邱位栋,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福建省宁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0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邱春松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950分,兑换表扬4个。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春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春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