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1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68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14160382。法定代表人:郑娇娇。被申请人: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鸿基商贸城18幢,注册号341021000005749。法定代表人:吴银辉。被申请人: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新安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74402420K(1-11)法定代表人:姚丽云。被申请人:吴银辉,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汪秋玲,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皖1021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的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协议和解需要,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歙县银辉家电有限公司、黄山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吴银辉、汪秋玲7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周龙人民陪审员 杨秋慧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欣代 来自: